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本部各機關)編列科技計畫預算
,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原型、
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機關
(構)、學校、企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各機關或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
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