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得就授權 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為必要之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執 行單位於報經本部同意後,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一、研發成果尚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 專利,繼續開發或製成商品銷售者。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且需依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三、專屬授權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者。

四、產學合作計畫,產業界出資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契約 另有約定時,產業界得以優先議約方式取得專屬授權。

前項第四款優先專屬授權,產業界應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結束後半年內向 執行單位申請;逾期未申請者,本部各機關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