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12條
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 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應於國內製造或使用;再為讓與或授權者, 亦同。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且報經本部同意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