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