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 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 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 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 通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