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98 年 06 月 30 日)
第2條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運輸,應包裝堅固,並於外包裝上標明農藥字樣及警告標誌。

二、農藥運輸時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

三、農藥在輸送途中,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 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 公升)者,得免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