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 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