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 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