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4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 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