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