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