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2條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 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 ,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