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1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