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 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