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6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 ,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