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5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 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 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