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

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之制(訂)定、研議、釋示及執行。

三、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全國性農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

七、農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