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 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