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2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 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 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