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檢疫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1-1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 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 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