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檢疫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0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 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 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