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檢疫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9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證明有有害生物存在,植物檢疫機關應 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 消毒、銷燬或退運。逾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檢疫機關逕 予處置;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