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檢疫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5條
下列物品,除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 登記之團體,申請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輸入者外,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 物防治體。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前項核准輸入之申請程序、申報方式、安全隔離管制措施、處理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