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自特定國家、地
區輸入,公告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檢疫條件。
三、隔離檢疫。
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
入前項第一款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者,得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其輸入申請程序、輸入申報方式、安全隔離管
制措施、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
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輸入第一項第三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程序、隔離
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