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檢驗登記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8條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一、新藥。

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

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 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 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