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3條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 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 稱。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