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家畜屠前檢查 (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9條
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 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