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家畜屠前檢查 (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10條
家畜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畜者,應依屠宰衛生檢 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

一、口蹄疫。

二、狂犬病。

三、假性狂犬病。

四、水 性口炎。

五、炭疽。

六、破傷風。

七、嚴重之結核病。

八、副結核病。

九、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鉤端螺旋體病。

十一、出血性敗血性疾病。

十二、運輸熱。

十三、敗血症型沙門氏桿菌症。

十四、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十五、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射菌病或放射桿菌病。

十六、焦蟲病。

十七、邊蟲病。

十八、錐蟲病。

十九、嚴重之牛肉囊蟲病。

二十、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一、豬瘟。

二十二、非洲豬瘟。

二十三、豬水 病。

二十四、水 疹。

二十五、全身性豬丹毒。

二十六、旋毛蟲症。

二十七、嚴重之豬肉囊蟲症。

二十八、牛瘟。

二十九、牛惡性卡他熱。

三十、牛副流行性感冒。

三十一、藍舌病。

三十二、氣腫疽(黑腿病)。

三十三、牛接觸性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十四、羊痘。

三十五、綿羊之疥癬症。

三十六、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病。

三十七、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十八、馬流行性腦炎。

三十九、馬鼻疽。

四十、假性皮疽。

四十一、尿毒症。

四十二、廣泛性肌肉發炎。

四十三、多發性關節炎。

四十四、惡性腫瘤或腫瘤有明顯轉移者。

四十五、嚴重之黃疸病。

四十六、惡質病。

四十七、嚴重之貧血。

四十八、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十九、嚴重之皮下血腫或水腫。

五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五十一、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