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家畜屠宰場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9條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 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與地 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公分以上。 屠體吊掛軌道,應與牆壁、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可能污染屠體之設 備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屠體與之接觸。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及 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 (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 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 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密 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洗消 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