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家畜屠宰場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8條
家畜屠宰場設施:

一、繫留欄:面積須能容納一天之待宰家畜頭數且以每頭豬、羊至少○. 五平方公尺,每頭牛以二.五平方公尺計算。地面應採用不滲透材質 舖設,排水良好。建築應堅固,上搭頂棚,通風良好、棚內應有噴水 或飲水設備,供應清水。並應有足夠之清洗用水源及龍頭。有執行屠 前檢查之空間及設施。屠前檢查時,距離地板上九○公分處之照明光 度在一○○米燭光以上。

二、隔離繫留欄:應與繫留欄區別,以隔離疑畜,並設有家畜固定架,其 設置標準與繫留欄同,屠前檢查時距離地板上九○公分處之照明光度 在二○○米燭光以上。

三、屠宰室: (一) 屠宰室之面積應有適當空間以便操作。屠宰機械設備應按操作過程 ,依序佈置。 (二) 牛、羊、豬等各類家畜之屠宰作業應予以隔離,以避免污染。 (三) 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 (四) 剝皮及燙毛後之作業應於符合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內為之。

四、緊急屠宰室: (一) 應與屠宰室隔離。 (二) 應有屠體吊掛設施。 (三) 應設內臟檢查設施。 (四) 其檢查場所照明光度應在五○○米燭光以上。 (五) 應設有專用之洗手與消毒設備。

五、雜碎處理洗滌區: (一) 應設置於建築內,照明分佈均勻,並設高架處理台。 (二) 內臟處理作業應與其他雜碎處理作業分室為之。

六、預冷室: (一) 其空間應能維持每二公尺吊軌吊掛豬體六頭以下或牛體三頭以下。 (二) 預冷設施應使屠體中心溫度於屠後十八小時內降至攝氏零至五度。 (三) 牆壁應以淺色不透水材料敷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設施;預冷室 室溫應平均分布並維持在攝氏○至五度。

七、屠體待運區 (未設預冷室者應設之) :應設置高架吊軌及送風設施。

八、用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區: (一) 應分別設置屠體掛鉤與肉品容器之清洗設施。 (二) 應有洗滌及高溫加熱消毒設備。

九、稽留屠體及內臟等之貯藏場所:其溫度應能維持攝氏五度以下,並能 加鎖,其鑰匙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保管,得以預冷室之一室或其一 角落以粗鐵絲網等圍建供用。

十、分切包裝室 (無屠體分切包裝作業者得免設;適用於預冷後分切之作 業方式) : (一) 應設於預冷室及凍結設施鄰近,並須與屠宰室隔離。 (二) 屠體與內臟之分切包裝作業應作有效隔離。 (三) 室溫應能達到攝氏十五度以下,並設有空氣調節設備。 (四) 設置適當之作業台及輸送裝置。工作檯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燭光 以上。 (五) 工作線上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洗滌用冷、熱水槽。

十一、去骨室 (無屠體分切包裝作業者得免設;適用於未經預冷即進行分 切之作業方式) : (一) 應與屠宰作業隔離。 (二) 應設置適當之作業台及輸送裝置。工作檯面照明光度在二○○米 燭光以上。 (三) 室溫應能達到攝氏二十度以下,濕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下,並設有 送風設備。 (四) 在工作線上適當位置設置洗滌用冷、熱水槽。

十二、凍結設施 (無冷凍產品者得免設) :其溫度應能達到攝氏零下四十 度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十三、冷藏庫、凍藏庫 (無冷藏、冷凍產品者得免設) :冷藏庫滿裝時應 能使產品中心溫度經常維持攝氏四度至零下二度,凍藏庫應能使產 品中心溫度經常保持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並有自動溫度記錄裝置 。

十四、解凍室 (無解凍作業者得免設) :應設於凍結室、拆箱作業區與分 切包裝室鄰近,並須與分切包裝室隔離或設於冷藏庫 (室) 。儲藏 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應在五公分以上,不得使用吸水性棧板。

十五、拆箱作業區 (無拆箱作業者得免設) :應設於解凍室、分切包裝室 及凍結室鄰近,且須與分切包裝室隔離。並設有收集拆下之紙箱塑 膠袋、籃框等之設備。

第9條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 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與地 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公分以上。 屠體吊掛軌道,應與牆壁、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可能污染屠體之設 備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屠體與之接觸。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及 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 (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 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 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密 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洗消 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