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
被檢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具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不得含有雞嗜血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五%以下,Thimero-sal 含量
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五○公克 (約五週齡) 雞傳染性鼻炎抗體陰性健
康雞十二隻,按用量、用法注射一○隻,另二隻為對照。混合菌苗則
按用量、用法注射二○隻,另四隻為對照。試驗雞於菌苗注射後觀察
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康。
六、效力試驗:
(一) A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三至四週後分別採血
分離血清與雞嗜血桿菌A型菌液,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結果,
須有七○%以上呈凝集抑制反應。
(二) B型菌或C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後三週,以
每公撮一○ (8 次方) 雞嗜血桿菌B型或C型強毒株菌液之○.一
公撮接種於兩側鼻腔內,接種後觀察一週,試驗雞須七○%以上無
症狀耐過,對照組須全部發病。
(三) 任何兩型以上之混合菌苗則按前述 (一) 及 (二) 項之方法分別實
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及強毒菌液之攻擊試驗,並須符合該項之檢
驗合格標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