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條
被檢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 SPF 雞一二隻,除二隻為對照接種生理鹽水外
,其餘一○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二週,須無任
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三週齡 SPF 雞一二隻,除二隻為對照外,其餘一○隻
肌肉注射五分之一劑量,三至四週後採血測定 ELISA 抗體力價,結
果抗線毛抗原之抗體力價須大於一、六○○倍,抗鞭毛毒素抗原之抗
體力價須大於一二、八○○倍,對照組須分別小於四○○倍及八○○
倍。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