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 104 年 02 月 25 日)
第4條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百即 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市價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查公布。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 每件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 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 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 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死亡之動 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