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9條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 、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 、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 、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 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 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 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