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5條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係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 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 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 病原體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