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防疫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9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 家畜 (肉品) 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 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 他動物聚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