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防疫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6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 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動物防疫人員執行 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