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防疫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3條
動物因罹患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 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 要之處置。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 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