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防疫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9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 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 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 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 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 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