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預防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 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 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 洗、消毒措施。

前項動物運輸業者實施之清洗、消毒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