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預防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3-1條
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 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 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 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 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