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
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
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
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動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要求時,應發給處置證明書。
屬於家庭副業之雞、火雞、鴨、鵝及其血緣相近之野生動物病死,數量在
十隻以下者,其所有人得自行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如遇動物傳染病
流行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分區指定動物傳染病名稱及動物種
類,隨時公告依前項規定處理,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自行處理,係指以燒燬、掩埋或消毒等方式為之,不得銷售或任意棄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