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預防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 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 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