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4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 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 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