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 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第54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 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 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第5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