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 ,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