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