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 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