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7條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具前條第二項規定 資格之獸醫佐為申請人。

二、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置負責獸醫師一人,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 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

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