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 完成或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