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

一、海洋生態系。

二、河口生態系。

三、沼澤生態系。

四、湖泊生態系。

五、溪流生態系。

六、森林生態系。

七、農田生態系。

八、島嶼生態系。

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類之複合型生態系。

十、其他生態系。